Hong Kong
客戶的確認及同意
如申請者為有限公司:
(1)
本人/吾等謹此確認並同意在符合第(2)條規定的前提下,本人/吾等應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銀行」)的要求所提供有關本人/吾等的任何資料,或於本人/吾等與銀行進行交易過程中被收集的有關本人/吾等的任何資料,均可披露予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提供者,或由之使用及保存,以核證該等資料,或進行信貸調查,或執行地址巡查(包括攝影),或以達到任何上述機構向其他機構提供該等資料:
 
(a)
以便其他機構可以對本人/吾等作為信貸額度的申請人或擔保人進行信貸及其他狀況調查;及
 
(b)
以達到在本人/吾等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而出現失責之時,對任何債務作出合理監控的目的。
(2)
本人/吾等可向銀行提前90天以書面形式發出撤銷第(1)條所載同意的通知書(「撤銷通知書」),有關通知期將由銀行收訖撤銷通知書之日起計算。
(3)
假如本人/吾等根據第(2)條的規定,發出撤銷通知書以撤銷在第(1)條項下所作出同意:
 
(a)
銀行可以繼續依據第(1)條的規定披露資料,直至在第(2)條項下的通知期屆滿為止,惟須符合下文第(3)(f)及(g)條的規定;
 
(b)
依據第(2)條本人/吾等已發出撤銷通知書的事實,銀行可以通知其依據第(1)條獲准向之披露資料的全體人士;
 
(c)
銀行可以將送達銀行的撤銷通知書,當作同樣適用於本人/吾等之前就本人/吾等獲授予所有其他信貸額度所作出的同意處理;
 
(d)
銀行可以由銀行通知的生效日期起,終止授予本人/吾等的任何信貸額度;
 
(e)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提供者可以繼續將由銀行所提供的資料存檔及作內部用途,但該等資料不得披露予搜尋信貸報告的其他機構;
 
(f)
儘管本人/吾等已按照上文第(2)條的規定撤銷同意,銀行仍可以繼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提供者,提供有關租購及出租交易及授予批發商及零售商作為購入存貨之用的融資貸款和透支的資料;及
 
(g)
儘管本人/吾等已按照上文第(2)條的規定撤銷同意,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服務提供者仍可以繼續提供有關租購及出租交易及授予批發商及零售商作為購入存貨之用的融資貸款和透支的資料及屬於公眾紀錄的資料。
(4)
在符合第(2)及(3)條的規定的前提下:
 
(a)
本同意書在本人/吾等與銀行維持客戶關係期間維持有效,並在結束所有關係後五年內仍然有效;或
 
(b)
倘若出現逾期供款超過六十日,本同意書則在結清拖欠超過六十日的欠款的日期之後五年內仍然有效,以較遲者為準。
(5)
本部份所載之同意會取代之前所簽署的任何共用信貸資料客戶同意書。本部份所載的確認及協議乃附加於銀行的賬戶文件及/或條款及條件,並對該等文件所載的協議或同意不構成任何影響。
如申請者為獨資經營 / 合夥公司 :
(1)
本人/吾等謹此確認並同意,在符合第(2)條的前提下,本人/吾等應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銀行」)的要求所提供有關本人/吾等的任何資料,或於本人/吾等與銀行進行交易過程中被收集的有關本人/吾等的任何資料,均可披露予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的服務提供者,或由之使用及保存,以核證該等資料,或進行信貸調查,或執行地址巡查(包括攝影),或以達到任何上述機構向其他機構提供該等資料:
 
(a)
以便其他機構可以對本人/吾等作為信貸額度的申請人或擔保人,進行信貸及其他狀況調查;及
 
(b)
以達到在本人/吾等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而出現失責之時,對任何債務作出合理監控的目的。
(2)
本人/吾等可在戶口終止後五年內,在向銀行提出書面「選擇刪除資料」要求後,指示銀行要求有關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從其資料庫中刪除已終止戶口的有關資料,條件是:
 
(a)
該戶口已全數結算妥當(銀行就戶口結欠款項再融資的付款除外);及
 
(b)
戶口在緊接終止之前的五年內並沒有任何重要欠款的情況(不論欠款期是否完全在該五年以內)。
(3)
假如本人/吾等根據第(2)條的規定提出「選擇刪除資料」要求:
 
(a)
銀行可以繼續依據第(1)條的規定披露資料,直至戶口資料的刪除有效為止,唯須符合下文第3(c)及(d)的規定;
 
(b)
除另行訂明外,銀行可以將送達銀行的「選擇刪除資料」要求,當作同樣適用於按照第(1)條規定向已披露的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的服務提供者,或由該等服務機構或服務提供者使用及保留的終止戶口的資料;
 
(c)
儘管本人/吾等已按照上文第(2)條的規定提出「選擇刪除資料」的要求,銀行仍可以繼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的服務提供者,提供有關租購及出租交易及授予批發商及零售商作為購入存貨之用的融資貸款的資料;及
 
(d)
儘管本人/吾等已按照上文第(2)條的規定提出「選擇刪除資料」的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類似的服務提供者仍可以繼續提供有關租購及出租交易及授予批發商及零售商作為購入存貨之用的融資貸款的資料及屬於公眾記錄的資料。
(4)
第(1)條所述的同意在以下情況維持有效:
 
(a)
在本人/吾等與銀行維持客戶關係期間維持有效,並在結束所有關係後五年期內仍然有效;或
 
(b)
倘若出現逾期供款超過六十日,本同意書則在結清拖欠超過六十日的欠款的日期之後五年內仍然有效,以較遲者為準。
(5)
本部份所載之同意會取代之前所簽署的任何共用信貸資料客戶同意書。本部份所載的確認及協議乃附加於銀行的賬戶文件及/或條款及條件,並對該等文件所載的協議或同意不構成任何影響。
客戶聲明
(1)
本人/吾等保證所提供之資料全部確實無誤,並授權銀行在有需要時向有關機構求證。本人/吾等並同意在有需要時向銀行提供有關本人/吾等之額外資料或文件。
(2)
本人/吾等確認已獲提供標準條款、賬戶條款、國家附件(香港)及賬戶細則(香港)和任何其他現有之條款及細則,並同意履行條款及細則。
(3)
本人/吾等同意根據拓展易中小企業分期貸款和精明企業升級組合之條款及細則及/或其他可適用之條款及細則及/或銀行不時要求下償還所有貸款、手續費、其利息及手續費。本人/吾等亦確認本人/吾等已拿取、詳閱及明白並同意遵守及履行拓展易中小企業分期貸款和精明企業升級組合之條款及細則。
(4)
本人/吾等同意銀行有權利取消此申請,而不給予任何理由,無論銀行接受或取消此申請,銀行有權不發還所提供之所有文件。
(5)
本人/吾等茲作出如下保證:
 
(a)
本申請及經下述簽署人簽名及提交之本申請表格均已經授權及/或批准,而本申請表應構成銀行接納、依據及按照所給予有關貸款及透支之指示而行事之授權文件;
 
(b)
倘申請人屬獨資經營者,以下之簽署人為獨資東主及最終受益人並已妥為簽署此申請表格;倘申請人屬合夥經營者,以下之簽署人為全部合夥人而全部合夥人已妥為簽署此申請表格;倘申請人屬一間公司,以下之簽署人為公司的已獲授權的董事或人士而有關之董事或人士已妥為簽署此申請表格;
 
(c)
倘申請人屬獨資經營者或合夥經營者,於本申請表格提交日及貸款提取日以及透支生效日,根據商業登記條例須存案之所有資料已妥為存案,且所有上述資料,連同商業登記證均屬現行及準確(視情況而定),且無針對本人/吾等或其中任何人提出的破產申請;及
 
(d)
倘申請人屬一間公司,於本申請表提交之日及貸款提取日以及透支生效日,根據【公司條例】須於公司註冊處存案之公司註冊證書、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以及所有其他報表已妥為存案及均屬現行有效,且無針對公司提出的清盤申請。
(6)
本人/吾等確認《銀行業條例》第83條對銀行向銀行有關連的人士(包括商號、合夥及非上市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具有貸款權的僱員或控權人(上述有關連人士一律稱為「關連人士」)放款作出若干限制。本人/吾等同意,若本人/吾等或本人/吾等任何董事、控權人、合夥人、經理、代理人或擔保人於本申請日期是《銀行業條例》所界定的關連人士,本人/吾等立即書面通知銀行。本人/吾等進一步承諾,若於本申請日期後任何時候本人/吾等成為或知悉本人/吾等任何董事、控權人、合夥人、經理、代理人或擔保人成為關連人士,本人/吾等亦須立即書面通知銀行。
(7)
本人/吾等同意,銀行可就提供本人/吾等的任何貸款、透支或信貸安排,向任何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或其代表律師提供下列各項:
 
(a)
任何有關本人/吾等的財務資料;
 
(b)
不時簽訂的有關借款合約的副本或摘要,以示所擔保的義務;
 
(c)
若本人/吾等在接獲例行的催繳款項通知後仍未清還逾期未付款項,提供已發給本人/吾等的任何有關逾期未付款項的正式還款通知的副本;及
 
(d)
在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不時要求下,提供已向本人/吾等提供的最近期結單的副本。
(8)
(a)
本人/吾等同意,所有由本人/吾等在此申請表提供之資料和銀行不時搜集的個人資料,可根據銀行有關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用於其中所述及向其中所述人士(不論接受者在香港境內或其他國家,或在資料保護程度不及香港的國家)披露。銀行不時備有並提供該聲明、通函、通知或條款及條件。該等搜集所得的資料,可但不祇限於(i)供核對程序(定義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用;(ii)向和本人/吾等已有或打算有交易的任何財務機構(以銀行信用查詢或其他方式)透露,使該財務機構能對本人/吾等進行信貸調查;及(iii)提供給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和當逾期欠款時提供資料給收數公司。
 
(b)
如申請人為一所公司,本人/吾等同意傳閱該聲明、通函、條款及條件或通知與有關經理/公司人員(如核准簽字和公司秘書)、董事、主要股東、受益人及該公司擔保人,銀行提供服務予本人/吾等時亦不時向他們搜集個人的資料。
(9)
本人/吾等明白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的條款及根據條例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本人/吾等有權要求獲悉哪些資料是會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例行披露的,以及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修正資料要求。
(10)
本人/吾等確認本人/吾等在遞交此申請表前已拿取、閱讀及明白銀行現行之【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

 
重要法律通知 | 保障資料及私隱政策.
© 2014 渣打銀行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