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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渣打信用卡之重要資料及條款及細則- 一般資料及條款及細則
a. 所需文件
請附上下列之文件副本。請注意,所遞交之文件必須為完整副本,清晰可讀,並無遮蓋任何資料。同時,申請表格及所提交之文件將不獲退還。而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亦可能需要閣下提供額外文件以作批核之用。

– 閣下之香港居民身份證+(影印時請放大及以淺色為佳)
如閣下為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請同時遞交附有閣下個人資料之有效護照/旅遊證件
地址證明
  • 附有閣下姓名之最近期住宅地址證明(例如最近3 個月之公用事務賬單或銀行月結單)
  • 如申請表格內提供之地址(「提供地址」)與住址證明所示之地址(「住址證明地址」)不同,本行有權酌情決定以住址證明地址取代提供地址
入息證明
  • 最近1個月之糧單或附有閣下姓名、賬戶號碼及薪酬之銀行月結單/ 存摺紀錄(非固定收入人士需提供最近3個月之紀錄)
  • 自僱人士請提供商業登記證及最近之營業稅單

備註: 本行會於評估閣下的申請時檢閱閣下所提供的所有資料,信用卡之批核須視乎本行之最終決定。


b. 信用卡申請一般條款及細則
  1. 如閣下已持有有效之渣打信用卡並選擇透過本申請表格申請同一類別之信用卡,本行保留權利不處理同一類別之信用卡申請而只處理本申請表格上之其他信用卡申請。
  2. 本行保留權利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將閣下之信用卡申請類別視為另一信用卡類別處理,並為閣下發出相關類別之信用卡。
  3. 本行可能在有需要之情況下,取消閣下現有由本行發出之信用卡,或從該等信用卡撥出部份信貸額作為是次或其後之申請及批核之用。
  4. 如閣下選擇同時申請同一類別之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渣打白金萬事達卡及渣打Visa白金卡,本行將視閣下之申請為此申請中的渣打白金萬事達卡處理。
  5. Simply Cash Visa卡之主卡持卡人可於申請時選擇其Simply Cash Visa 卡卡面設計。如主卡持卡人同時申請多於一款卡面設計的Simply Cash Visa Card 卡,於信用卡批核時,本行有權決定發出其中一款卡面設計的Simply Cash Visa卡予主卡持卡人。不論在任何情況下,申請遞交後,任何更改其Simply Cash Visa卡卡面設計之要求將不被接納。
  6. 直向Simply Cash Visa卡只可作電子用途,即交易單據資料必須以電子形式記賬,不能使用手動壓印。
  7. 如閣下於本申請表格上申請多於一張信用卡而其中一張未能成功批核,本行保留權利不處理餘下的申請而毋須事先通知。
  8. 閣下可以隨時選擇取消閣下的信用卡的臨時信用限額,而毋須支付任何費用。如閣下未有表明不接受臨時信用限額(如適用),閣下將視作同意本行為閣下的信用卡給予臨時信用限額。當閣下的信用卡賬戶之未付清結餘超出每個月結單週期內授予閣下的信用限額,便須就該款額支付超逾信用額費。如閣下是本行職員,閣下將視作不同意本行為閣下的信用卡給予臨時信用限額。
    即使閣下選擇取消臨時信用限額,超出信用限額交易亦可能發生,屆時可能仍會收取超逾信用額費。超出信用限額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自動轉賬;因消費模式以致延遲記賬的交易(如線上購物、以外幣作為結算貨幣進行海外購物等);未能即時執行的代授權及透過Visa payWave或Mastercard contactless服務(只適用於有關信用卡)所作而毋須簽署認證的交易。如欲查詢上述安排及現行之超逾信用額費,詳情請致電渣打信用卡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2886 4111。
  9. 若閣下於提交此申請時於本行並未持有任何銀行戶口當信用卡獲批核後,本行會更新閣下於本行戶口的通訊資料,並於更改後發短訊、電郵或書面通知閣下。若閣下為本行之現有客戶,本行會更新閣下於本行戶口的個人資料,保險及強積金服務除外。並於更改後發短訊、電郵或書面通知閣下。當信用卡獲批核後,本行會更新閣下於本行戶口的個人資料。


c. 渣打信用卡申請 – 重要事項
  1. 透過作出申請,閣下即被視作已閱讀並接受申請表及隨附之單張上(如適用)之所有條款及細則,以及客戶條款及客戶條款A 部所述的相關文件之所有條款及細則(包括信用卡條款,而其主要條款及細則已列於本申請表)(「 銀行協議」),閣下亦同意受上述文件及其後本行所作之一切改動所約束。
  2. 各類信用卡之最低年薪要求分別為:
    信用卡類別 最低年薪要求
    渣打Visa 白金卡 / 白金萬事達卡 HKD96,000
    渣打Simply Cash Visa卡, 渣打亞洲萬里通萬事達卡, 渣打Smart信用卡 HKD96,000
    若閣下持有多張渣打信用卡,最終所批核之信用額將為各渣打信用卡所共用。所有渣打信用卡的每月全部交易將會列明於一份綜合月結單上。
  3. 本行在申請批核時,將多於一次(若本行認為需要)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索取有關閣下及其擔保人的信貸報告。假如閣下或擔保人有意索取有關報告,可要求本行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4. 本行保留權利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要求申請人提供申請文件以作信用卡批核之用。
  5. 本行保留權利發出另一類別之信用卡,以取代閣下申請之信用卡。
  6. 信用卡之批核須視乎本行之最終決定。
  7. 成功申請的任何優惠(或迎新禮遇)受供應量限制,本行可能在毋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而酌情更改優惠詳情。
  8. 閣下可藉渣打信用卡 24 小時客戶服務熱線 2886 8868 查詢閣下申請之進展情況。若申請獲批准,閣下須在使用信用卡前,透過本行就相關用途指定的信用卡 24 小時電話自動服務系統啟動信用卡。
  9. 閣下已閱讀並理解本行「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 通知」),通知可於渣打任何分行及/或渣打網站sc.com/hk 下載, 且構成本行銀行協議的一部份。閣下同意,所有由閣下在申請時提供之資料(包括個人資料),可用於其中所述用途及向其中所述人士(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披露。
  10. 本行保留隨時修訂此網站上所列之內容及所有條款及細則之權利。
  11. 適用之條款及細則與申請表或此網站上所列之條款如有任何不相符之處,應以前者為準。
  12. 中英文版之內容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d. 銀行協議(包括信用卡條款)之主要條款及細則
重要提示:閣下宜仔細閱讀銀行協議之全文。尤其注意以下主要條款及條件:
  1. 閣下使用信用卡,均須遵守本行銀行協議的條款。閣下如不同意所述條款,可根據信用卡條款所訂程序終止閣下的信用卡。
  2. 閣下必須按照本行當時通知的程序啟用有關信用卡。
  3. 閣下務請確保信用卡僅由獲發卡人使用。
  4. 閣下須對使用信用卡或有關信用卡的卡號進行的所有交易負責。閣下亦須對使用附屬卡或有關附屬卡的卡號進行的所有交易負責。
  5. 閣下必須確保不超逾信貸限額。
  6. 閣下必須支付適用於閣下的信用卡之利息、費用及收費。
  7. 閣下須最少支付如月結單所示的最低付款額或每月最低付款額。即使閣下沒有收到閣下的定期月結單,閣下對本行所負責任概不受任何影響。
  8. 最低付款額為信用卡條款載列之項目之總額或收費表載列之任何最低金額,以較高者為準。
  9. 本行如截至月結單所示的到期繳款日仍未收到閣下信用卡的欠款結餘,則可(依照本行的常用慣例或者適用法律所設的任何寬限期)對閣下的戶口扣收適用的被動收費。
  10. 本行(及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可將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應付閣下的任何款項與閣下應付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款項互相抵銷(不論有關義務是否到期或屬或然性質)。本行(及渣打集團其他各成員)亦可合併或綜合所有戶口。倘若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合併戶口,則會以閣下戶口中所持的任何貸方資金,對閣下其他戶口的相關欠款作出調整。本行(及渣打集團其他各成員)可隨時採取有關行動(即使閣下並無違約)。
  11. 本行如截至到期繳款日仍未收到最低付款額或每月最低付款額,則閣下須繳付適用的被動收費。閣下在繳付最低付款額或每月最低付款額前不得再用信用卡,本行可暫停閣下的信用卡。
  12. 不論本行銀行協議有任何其他條款規定,依照適用法律,本行可隨時要求閣下立即清繳對本行的任何欠款。
  13. 閣下如認為閣下的月結單有誤,務請於月結單所示期間通知本行有關詳情,否則本行將視月結單為正確論。
  14. 閣下如不滿意本行對本行銀行協議的任何修訂,可根據信用卡條款所訂程序終止閣下的信用卡。
  15. 倘若閣下的信用卡或任何附屬卡遺失或被竊,則 閣下將對本行接獲有關信用卡或任何附屬卡遺失或被竊通知前的信用卡及任何附屬卡的使用負責。如閣下並無涉及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並已根據本行客戶條款中保安程序一節執行有關程序, 閣下的責任將以HK$500為上限。
  16. 閣下須對閣下本人及任何附屬卡持卡人並無遵守本行銀行協議條款負責。
  17. 倘若閣下或本行終止信用卡戶口,依照適用法律,閣下須立即支付就信用卡及任何附屬卡對本行的全部欠款。
  18. 閣下或須對附屬卡交還本行或本行執行失卡程序之前以附屬卡進行的任何交易負責。本行或會就執行有關程序所涉費用收費。
  19. 本行客戶條款載有關於閣下對本行所負責任及豁免或限制本行責任的額外條款。
    請點擊下方以閱讀完整之客戶條款及信用卡條款。
    客戶條款
    信用卡條款


e. Smart信用卡條款及細則
  1. 所有持卡人渣打Smart Credit Card之持卡人(「持卡人」,包括主卡及附屬卡持卡人)可享永久年費豁免。
  2. 所有持卡人經銀行櫃檯或經「銀通」、Visa國際自動櫃員機網絡透支現金,可享透支現金費用豁免。
  3. 所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海外以外幣簽賬及在海外以港幣簽賬交易徵費會被豁免。
    港幣交易 外幣交易
    本地消費 簽賬並無任何交易徵費 交易徵費全免
    海外消費 交易徵費全免 交易徵費全免
    1. 所有以外幣交易賬項均以港元支付,將按Visa International從國際市場兌換率中選擇的或有關政府強制適用的兌換率,於Visa International處理有關簽賬之日期折算為相應數額的港元。此外,由於市場匯率經常波動,實際採用的匯率可能與簽賬當日的匯率有所不同。
    2. 閣下在外地消費時,有時候可選擇以港元支付外幣簽賬。此選項屬海外商戶的直接安排,而非由信用卡發卡機構提供。閣下應於簽賬前向該商戶查詢有關匯率的詳情。
  4. 本行保留隨時更改此條款及細則之權利。如有任何爭議,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將保留最終決定權。
  5. 此條款及細則與客戶條款、客戶條款A部所述之文件,包括信用卡條款及積分換領之條款及細則,將組成持卡人與本行之間之銀行協議,並須一同細閱。
  6.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及解釋,持卡人茲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7. 上述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義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f. Smart信用卡獎賞條款及細則
  1. 獎賞計劃只適用於由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所發行之渣打Smart Credit Card(「信用卡」之持卡人(「持卡人」,包括主卡及附屬卡持卡人)。
  2. 客戶於成功申請並啟用信用卡後,本行將按合資格簽賬(「合資格簽賬」,定義見下列條款3)以一定比率「現金回贈比率」)給予信用卡戶口現金回贈(「現金回贈」),詳見以下列表:
    現金回贈 指定類別之合資格簽賬
    每港幣20元簽賬給予港幣1元現金回贈(相等於5%現金回贈比率) 在特約商戶的合資格簽賬
    每港幣180元簽賬給予港幣1元現金回贈 其他合資格簽賬
    1. 客戶須瀏覽sc.com/hk/smartcard以了解獎賞詳情,包括1.推廣期,2.特約商戶及3.可享有5%現金回贈之合資格簽賬之最高金額。
    2. 5%現金回贈比率只適用於有關特約商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各分店。如持卡人以電子錢包進行合資格簽賬,5%現金回贈比率則只適用於信用卡月結單上有顯示特約商戶名稱之交易。
    3. 額外在此特約商戶之簽賬將當作其他合資格簽賬。
    4. 本行保留權利以不時更改獎賞條款及細則,而不作另行通知。
  3. 合資格簽賬為以信用卡所作之零售簽賬(包括網上簽賬及免息分期付款計劃)及八達通自動增值,但包括以下:
    1. 任何由信用卡戶口轉賬/增值到任何由本行不時指定之賬戶包括但不限於八達通銀包及支付寶賬戶、任何以「快速支付系統」或「快速支付系統服務」或非信用卡協會進行的交易服務或本行不時新增之電子付款賬戶之金額、保費簽賬、透過「渣打網上理財」、「渣打電話理財」或銀通櫃員機之「繳費易」服務所作的繳費賬項、電話購物、郵購、根據Visa國際組織不時界定之商戶編號為賭博交易/經紀人和交易商之債券/於非金融機構購買包括但不限於外匯、匯票及旅行支票/於金融機構購買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服務、存款、貸款及信貸/金融機構之銀行櫃檯服務/電匯和匯票、資金劃轉/寶石和金屬、手錶和珠寶批發之簽賬交易、現金透支、結餘轉賬、「兌現分期金額、「兌現年息優惠」金額、繳稅、財務收費及費用;
    2. 所有未誌賬/取消/退款/偽造/未經許可的交易。
    免息分期付款計劃中,合資格簽賬之現金回贈將於每月信用卡戶口分期款項金額誌賬後,存入信用卡戶口內。
  4. 已賺取之現金回贈將於有關合資格簽賬誌賬後顯示於「360°全面賞」網上換領平台,而不會自動存入信用卡戶口。持卡人可隨時登入網上平台換領現金回贈。現金回贈將以港幣存入,每個戶口之現金回贈換領金額最低為港幣50元。詳情請參閱積分換領之條款及細則之換領現金回贈條款。
  5. 現金回贈將被調低至最接近之仙位數值。
  6. 同一信用卡戶口的主卡及所有附屬卡(如適用)之合資格簽賬將會一併計算現金回贈。
  7. 現金回贈不可轉讓。
  8. 如持卡人於任何現金回贈使用或存入後,取消或退款部份或全部與現金回贈有關之簽賬,本行有權從信用卡戶口內扣除相等於該已使用或存入之現金回贈金額,而毋須預先通知。
  9. 如取消信用卡戶口(不論是自願或非自願),所有現金回贈(不論已否存入信用卡戶口)將被即時取消。
  10. 如信用卡戶口並非有效及信用狀況並非良好,或持卡人在過去12個月內未能於有關信用卡戶口之月結單上列明的繳款日期或之前繳付最低付款額,本行保留不給予現金回贈之權利。
  11. 本行保留隨時更改或終止上述獎賞計劃及修訂本條款及細則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回贈比率。如有任何爭議,本行將保留最終決定權。
  12. 此條款及細則與客戶條款、客戶條款A部所述之文件,包括信用卡條款及積分換領之條款及細則,將組成持卡人與本行之間之銀行協議,並須一同細閱。
  13.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及解釋,持卡人茲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14. 上述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義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g. Smart信用卡3個月無限次免息分期計劃條款及細則
  1. 3個月無限次免息分期計劃(「3個月免息分期計劃」只適用於由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所發行之渣打Smart信用卡(「信用卡」)之持卡人「持卡人」,包括主卡及附屬卡持卡人)。
  2. 透過SC Mobile應用程式或網上成功申請信用卡月結單分期」計劃(「信用卡月結單分期計劃」),並選擇3個月還款期,而有關申請獲本行批核,持卡人可享3個月免息免手續費分期優惠(「優惠」)。
  3. 成功申請信用卡「月結單分期」計劃後,每港幣180元之簽賬分期金額,本行將扣除港幣1元現金回贈。已扣除之現金回贈將於有關「月結單分期」計劃獲本行批核後顯示於「360°全面賞」網上換領平台,而不會自動於信用卡戶口內扣除。扣除之現金回贈將被調低至最接近之仙位數值。
  4. 若持卡人於「月結單分期」計劃獲成功批核後提前還款獲批核的金額,本行有權隨時終止優惠及/或於客戶的信用卡戶口扣除已獲得的優惠回贈而毋須作出任何通知。
  5. 本行保留隨時更改或終止上述3個月免息分期計劃及修訂本條款及細則之權利。如有任何爭議,本行將保留最終決定權。
  6. 此條款及細則須與渣打信用卡「月結單分期」條款及細則一同細閱。
  7.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及解釋,持卡人茲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8. 上述條款及細則之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義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h. 網上申請迎新禮遇及額外禮遇條款及細則

迎新禮遇適用於申請渣打Smart信用卡之全新信用卡客戶之條款及細則
  1. 只適用於成功申請由本行發行之渣打Smart信用卡( 「Smart Card」)主卡之全新信用卡客戶
  2. 高達HK$1,500現金回贈,由高達HK$1,000簽賬現金回贈及高達HK$500自動轉賬現金回贈組成:
    • 全新信用卡客戶於Smart Card 獲發出後首2 個月內憑卡累積之任何合資格簽賬可獲25% 現金回贈,上限為HK$1,000現金回贈。
    • 透過此迎新禮遇所獲贈之現金回贈已包括從現行之渣打Smart Credit Card獎賞計劃(「Smart Card獎賞計劃」)賺取之現金回贈
    • 新批核之Smart Card獲發出後首2個月內,與商戶成功設定及執行之每宗合資格自動轉賬可獲HK$100 現金回贈,上限為HK$500。
    • 上限為HK$500
    • 合資格自動轉賬為持卡人與商戶之間的定期自動付款協議,該協議由商戶,收款銀行及VISA不時界定。銀行沒有定義這類自動轉賬。持卡人與銀行之間的任何自動轉賬授權均不會被視為合資格自動轉賬。
    • 保險公司或與保險有關之轉賬不會被定義為合資格自動轉賬。
額外禮遇

登記及登入網上理財賬戶之額外禮遇
  • 只適用於現時並未持有本行之網上理財賬戶及從未登記本行網上理財之全新信用卡客戶
  • 獲贈之現金回贈:HK$100

詳情請按此


i. 信用卡開戶聲明

致︰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該詞包括其受讓人及承繼人)

閣下遞交本申請表,即表示:
  1. 閣下(即申請所示的「 申請人」)聲明及保證就本申請給予本行(即申請或批准所列的向閣下 提供設施、產品或服務的渣打集團各成員及其繼任人及承讓人)的一切資料(包括任何文件)均正確完備且並無誤導 — 重要提示:如有不實,閣下可能須就此承擔個人責任。本行會於評估閣下的申請時檢閱閣下所提供的所有資料,信用卡之批核須視乎本行之最終決定。閣下亦授權本行向本行可能選擇的任何來源進行查證。如閣下是主卡申請人,閣下亦聲明及確認主卡申請人年滿 十八歲;
  2. 閣下確認本行可以拒絕閣下的整份申請;或(倘若閣下此申請包括多於一項信用卡)任何個別信 用卡申請,而不提供任何理由。在此情況下,本行與閣下之間不會因閣下申請而本行拒絕提供的信用卡產生任何合約關係;
  3. 閣下承認及確認:
    • 閣下可於本行任何分行索取及於本行網站com/hk下載本行客戶條款及本行客戶條款A部所述的相關文件包括信用卡條款及其他現行的條款及細則、電子月結單服務條款及細則、產品章程、重要提示及優惠條款(如適用)、和任何其他構成本行銀行協議文件(「銀行協議」);
    • 閣下已細閱和理解銀行協議,並且同意受其約束;及
    • 根據銀行協議,閣下確認受到本行對銀行協議所作的任何修訂約束。重要提示:閣下明白簽署銀行協議,即表示閣下作出有關彌償保證、授權、同意及豁免,並且同意本行責任的限制;
  4. 閣下同意並確認:(i)銀行協議之主要條款及細則附奉於本申請表並已提供予閣下;(ii)除非閣下表 示欲收取一份銀行協議之副本,否則,代表閣下同意以電子形式收取銀行協議;(iii)閣下已細閱和 理解銀行協議及/或銀行協議之主要條款及細則;及(iv)閣下同意受銀行協議約束;
  5. 閣下確認收妥並已確認閱讀「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通知」)並同意通知的內容及受其約束,通知可於本行任何分行索取及於本行網站sc.com/hk下載。閣下進一步同意此通知將成為銀行協議的一部分;閣下同意所有閣下不時於本申請前、期間或之後於本申請表內提供的資料以及其他本行不時收集有關個別人士或由有關個別人士提供的個人資料,均可根據本行列於通知內有關個人資料使用及披露的政策,就有關用途及向有關人士(不論有關接收人士是處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或其他地方,不論當地的個人資料保護程度是否與香港相符)使用及披露。
  6. 閣下聲明及保證已遵守並會一直遵守銀行協議相關的一切法律(包括任何外匯管制);
  7. 閣下確認:
    • 閣下的信用卡概無因拖欠付款而被取消;
    • 其他財務機構給予閣下的任何貸款或信用卡概無拖欠付款超過一個月;
    • 閣下並無破產,亦從無破產紀錄,而且並無申請破產的意願或行動;
    • 若閣下為本行之現有客戶,閣下明白及同意本行有權酌情決定會否參考閣下與本行之整體關係、維持於本行之總資產或存款作信用卡批核之用;
    • 除另行指明外,閣下確認閣下並非本行或本行之附屬公司或有聯繫公司之任何董事、有批核貸款權僱員或持有本行已發行股份10%或以上的股東(「指明人士」)之親屬,而前述任何指明人士亦非閣下任何其他事宜的擔保人。閣下同意如隨後發覺上述情況有變,閣下會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
    • 如本行接納閣下的申請,本行將會按照閣下提供給本行的通訊地址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
    • 本行提供的「信用卡」之條款及細則乃構成銀行協議文件的一部分,閣下確認已閱讀、完全明白並同意受其約束;
    閣下明白及同意本行有權檢討閣下現有借貸的情況下,根據《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之條款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存取有關閣下的資料。如果同一申請未能在申請日起計30日內獲得批核結果,本行可不時從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存取有關閣下的資料。閣下明白及同意如未能在申請日起計30日內提供所需文件及/或申請資料,及/或申請未能符合有關要求,本行保留權利取消或不繼續處理此申請。閣下進一步確認並同意,本行可向通知所載的人士(不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或境外)及為其中所載目的而提供本申請相關的資料(包括閣下的個人資料)。

    閣下明白本行的銷售人員會因應其表現就推廣本行提供之金融及相關服務而獲取薪酬。薪酬結構包括薪金、獎金、花紅等,本行將就其不時作出檢討。本申請表格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義之處,概以英文版為準。


上一部分
下一部分
3.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致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的通知
  1. 資料當事人或須不時就下列事宜向本行提供有關資料:
      1. 開立或運作戶口,
      2. 建立或維持信貸融通;及/或
      3. 建立或運作或提供由本行或透過本行供應的產品或服務(包括銀行、銀行卡、金融、保險、受信、證券及/或投資產品及服務以及與該等產品及服務相關的產品及服務);(統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及/或
    1. 本行接受的物資及服務。
  2. 若未能向本行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行無法建立、維持或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
  3. 資料當事人於本行日常業務過程中與或透過本行進行交易時,本行亦會直接或間接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從第三方、公共領域所取得、透過使用渣打集團的網站、小型文字檔案(Cookies)及電子銀行服務,及/或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或存款或透過銀行卡進行交易時所收集的資料。
  4.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用於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用途:
    1. 處理資料當事人建立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包括評估資料當事人申請的成功機會及/或合適性);
    2. 運作、維持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包括讓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成員能夠履行資料當事人所申請信貸融通、產品及/或服務的任何合約,及/或透過與該資料當事人有關連的所有戶口的鏈接資料,全面了解資料當事人與渣打集團的關係;
    3. 對資料當事人進行信貸調查(無論是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申請,或者是每年(通常一次或多於一次)的定期或特別檢討期間);
    4. 建立及維持本行的信貸評分模式;
    5. 保存資料當事人的信貸記錄,以供目前及日後參考;
    6.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調查及追討債務;
    7. 確保資料當事人維持可靠信用;
    8. 設計資料當事人使用的銀行、銀行卡、金融、保險、證券及投資服務或有關產品;
    9.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促銷標的(更多詳情請參閱下文(g)段);
    10. 確定欠付資料當事人或其所欠的負債款額;
    11. 執行資料當事人向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之所負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就其義務提供扺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12. 履行或遵守適用於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資料披露及使用義務、規定或安排,或根據以下內容應當遵守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或規例(例如:稅務條例及其規定,其中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之條文);
      2.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例如:由稅務局所給予或發出之指引或指示,其中包括關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之條文);
      3. 本行或渣打集團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13. 履行或遵守在渣打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本行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14. 供本行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本行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衡量有關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所涉交易;
    15. 有關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抗辯或回應任何法律、政府、或監管機構或半政府機構相關之事宜、訴訟或法律程序(包括任何潛在訴訟或法律程序),包括尋求專業意見以取得法律意見或確立、行使或就法律權利抗辯屬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成員合法權益的情況;
    16. 有關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作出或調查保險索償或回應任何保險相關之事宜、訴訟或法律程序;
    17. 為資料當事人組織或向其提供講座;
    18. 管理、監察及評估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建立、運作、維持或提供而向本行提供行政、電訊、電子計算機、款項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之表現;及/或
    19. 與上述用途有關的任何其他用途。
  5. 本行會對其持有的資料當事人資料予以保密,但可就(d)段列出的用途將該等資料提供、移轉或披露給(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下述任何一方或多方:
    1. 就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建立、運作、維持或提供而向本行提供行政、電訊、電子計算機、款項或證券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2. 對本行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已承諾對資料予以保密的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
    3. 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其中可能載有收款人的資料)的付款銀行;
    4.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如有違約事件)收數公司;
    5. 根據對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有約束力或適用於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之任何法例或規例的規定,或根據並為施行由規管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之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發出或作出,並期望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遵守的任何指引、指導、指令、規則、守則、通函或其他類似文件,或根據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向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或實體;
    6. 和資料當事人已有或擬有業務往來的任何金融機構及商業收購公司;
    7. 本行全部或任何部份業務及/或資產的任何實際或潛在承讓人,或本行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8. 提供或擬定提供擔保或第三方抵押,從而擔保或抵押資料當事人之義務的任何方;及/或
      1. 渣打集團任何成員,可能包括作為資料當事人資料的資料管控員的總部;
      2. 第三方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獎勵、合作品牌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行及/或渣打集團任何成員之合作品牌夥伴(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可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查閱,視情況而定);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本行就上文(d)(ix)段所述用途委聘之外部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中心、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中心、資料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
*請參閱本行網站(www.sc.com/hk),以了解上述各方所在的國家列表。
    1. 就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於2011年4月1日當日或以後申請的按揭有關的資料,本行可能會將下列與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資料(包括不時更新任何下列資料的資料)以本行及/或代理人的名義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
      1. 全名;
      2.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3.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4. 出生日期;
      5. 通訊地址;
      6.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號碼;
      7. 就每宗按揭的信貸融通種類;
      8.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狀況(例如:有效、已結束、已撇賬(因破產令導致除外)、因破產令導致已撇賬);及
      9.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戶口結束日期(如適用)。
    2.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將使用上述由本行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及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宗數,並存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供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根據條例核准及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的規定所限)。
    3. 本行可於以下期間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持有的按揭宗數:
      1. 考慮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交的按揭貸款申請;
      2. 檢討出現拖欠還款超過60日的欠賬的任何已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擬提供的信貸融通(包括按揭貸款),以便本行就該信貸融通制訂任何債務重組、重新安排或其他還款條件修訂;
      1. 當本行與資料當事人因資料當事人就信貸融通拖欠還款而已制訂任何債務重組、重新安排或其他還款條件修訂時,檢討任何已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將予提供的信貸融通(包括按揭貸款),以便推行上述債務重組安排;及/或
      2. 檢討任何已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將予提供的信貸融通(包括按揭貸款),以便制訂由資料當事人提出的任何債務重組、重新安排或其他還款條件修訂。
    4. 本行可於以下期間(於2013年3月31日之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持有的按揭宗數:
      1. 檢討及續批向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將予提供的按揭貸款;及/或
      2. 考慮資料當事人(除了按揭人,以任何身份)提出的信貸融通(不包括按揭貸款)申請,及/或檢討或續批已向資料當事人(除了按揭人,以任何身份)提供或將予提供的任何融通(不包括按揭貸款),前提是在上述任何一種情形下,該等信貸融通的額度不少於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不時指定或決定的水平或機制釐定的水平。
  1.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本行擬將資料當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而本行為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在此方面,請注意:
    1. 本行可能將本行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詳細聯絡方式、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接促銷;
    2.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對象:
      1. 金融、保險、受信、投資服務、信用卡、證券、投資、銀行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2. 獎賞、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及產品;
      3. 本行品牌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及產品(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可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查閱,視情況而定);及
      4. 作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3.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對象可能由本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渣打集團任何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行及/或渣打集團任何成員之品牌合作夥伴(該等品牌合作夥伴名稱可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申請表格查閱,視情況而定);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4. 本行除自行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對象外,亦擬將上文(g)(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g)(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促銷對象時使用,而本行為此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5. 本行可能基於上文(g)(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而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本行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行會於上文(g)(iv)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通知資料當事人。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本行如上文所述使用其資料或將其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通知本行行使其選擇權拒絕促銷。
  2. 根據條例之條款及據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任何資料當事人均有權:
    1. 查悉本行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或能夠查閱該等資料;
    2. 要求本行改正任何與其有關的不正確資料;
    3. 查悉本行對於資料的政策及程序並獲悉本行所持及/或他/她能夠查閱之個人資料的種類;
    4. 要求獲告知一般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哪些資料,以及要求獲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5. 對於本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戶口資料(為免產生疑問,包括任何戶口還款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而終止戶口時,指示本行要求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刪除其資料庫內有關的戶口資料,惟是項指示須於終止戶口後五年內提出,而該戶口在緊接終止之前五年內,並無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記錄。戶口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所作還款額(即緊接本行上次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戶口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和悉數清還拖欠超過60天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3. 如出現關於戶口的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出現拖欠之日起計60天屆滿前悉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令悉數清還或撇賬者除外),否則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該戶口還款資料(定義見上文第(h)(v)段),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
  4. 如客戶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其戶口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則不論其戶口還款資料(定義見上文第(h)(v)段)是否顯示有拖欠還款超過60天的記錄,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均可保留該戶口還款資料,直至自欠款悉數清還之日起計滿五年為止,或自資料當事人提出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令之日計滿五年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5. 在不限制前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本行可為檢討下列任何事宜的目的,而不時查閱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持的資料當事人個人及戶口資料或記錄,而該等事宜涉及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或該資料當事人擔保其義務之第三方的現有信貸融通:
    1. 增加信用額;
    2. 縮減信貸(包括取消信貸或減低信用額);及
    3. 與資料當事人或該第三方展開或實行債務償還安排計劃。
  6. 本行在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時可能已經自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取得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如資料當事人希望查閱該信貸報告,本行將會告知相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詳細聯絡方式。
  7. 本行或上文(e)條所指從本行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及轉移或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資料。有關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例、規則和規例(包括任何政府行政措施及政令)予以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8. 根據條例之條款,本行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要求而收取合理的費用。
  9. 位於歐洲聯盟的資料當事人亦可能擁有下列額外權利:-
    1. 本行或渣打集團任何其他成員將使用個人資料檔案,包括行為分析,以協助向資料當事人提供更佳的信貸融通、產品及/或服務、作出決策及防止洗黑錢、恐怖主義、欺詐及其他金融犯罪,例如,個人資料檔案有助試驗及檢測使用信用卡是否具有欺詐性。若任何個人資料檔案將導致與身為戶口持有人的資料當事人有關的自動決定,我們將告知戶口持有人,而戶口持有人有權與本行討論該決定;
    2. 在某些情況下,資料當事人有權要求本行刪除其個人資料,例如,本行不再有合法理由處理有關資料;
    3. 在某些情況下,資料當事人有權反對本行處理其個人資料的方式,但這並不意味著資料當事人可以決定或選擇本行處理個人資料的方式,惟有關市場營銷者除外。若資料當事人對本行處理其個人資料的方式有任何疑慮,該資料當事人應在分行或與客戶經理商討。若資料當事人不欲本行處理個人資料,而本行認為這對提供信貸融通、產品或服務而言屬必要,則本行未必能夠提供該等信貸融通、產品或服務;
    4. 在某些情況下,資料當事人有權限制其個人資料的處理方式;
    5. 在某些情況下,資料當事人有權索取以電腦可讀格式提供予本行的個人資料。戶口持有人或已可透過與銀行交易有關的網上銀行達到這一點;
    6. 資料當事人有權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投訴,或若資料當事人位於歐洲聯盟,則可向英國資料專員投訴。詳細資料可發送電子郵件至privacy@sc.com索取。
  10. 任何關於查閱或改正本行所持資料、索取本行資料政策及常規的資料或所持有的資料種類的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障主任
    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中央郵政信箱21號
    如您有任何疑問,敬請與您的客戶經理聯絡或致電本行熱線2282 2313。
  11. 本文件不會限制資料當事人根據條例所享的權利。
  12. 安全性:-
      (i)個人資料的安全對本行而言非常重要。本行設有技術及組織方面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每位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使用外部服務供應商時,本行會要求其遵守本行及渣打集團要求的安全準則。渣打集團可透過合約條款(包括私隱監管機構批准的任何此類條款)及服務供應商的監督而達到這一點。不論個人資料轉至何處,本行採取一切合理必要措施確保個人資料安全。 (ii)資料當事人應知悉,互聯網並非安全的通訊方式,他們不得透過互聯網向本行傳送任何個人資料,因為此舉附帶風險,包括未獲授權第三方進行查閱及干擾的風險。透過互聯網傳送的資料可能經由私隱及資料保障法律不及資料當事人居住地嚴格的國家進行國際傳輸(即使發送人與接收人位於相同國家)。
  13. 本行及渣打集團為履行適用法律及監管規定與商業及營運目的而保留個人資料。在大多數情況下,自資料當事人與渣打集團的關係終止起計將保留七年。
  14. 若法律允許,本行及渣打集團其他成員可記錄及監控與資料當事人的電子通訊,以確保遵守法律及監管規定及內部政策,以作上文(d)段所概述用途。
  15. 使用本行的網上服務時,資料當事人亦應閱讀Cookie政策。

在本文件中,除非與上下文不符或另有其他規定,否則斜體字須具有如下含義:

戶口,指就本行可能不時提供予資料當事人的各項信貸融通、服務或產品,而不時開立及/或維持的戶口。

戶口持有人,指戶口之持有人,包括聯名戶口持有人(如戶口有多於一名持有人)。

銀行卡,指提款卡、借記卡、貸記卡或循環貸款卡或所有該等卡(視上下文而定)。

資料當事人具有條例所賦予的涵義,包括信貸融通、產品及服務的申請人或戶口持有人、客戶、抵押提供者、審查人、企業職員及經理(例如企業的授權簽署人、聯絡人、公司秘書、董事、股東、實益擁有人)、供應商、代理人、承辦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方,以及與或透過本行進行交易的任何第三方。

披露,就個人資料而言,包括披露由該等資料推斷出的資訊。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以任何身份,指不論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本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之方式。

按揭宗數,指資料當事人(以任何身份)不時於香港信貸提供者間持有的按揭貸款宗數。

渣打集團,指對渣打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和聯營公司(包括各分支機構或代表辦事處)的個別或共同稱謂。

請向任何及所有與戶口有關的資料當事人傳閱本文件。若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202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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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電子月結單服務條款及細則
客戶可以向本行申請電子月結單服務。經本行註冊並接納後,客戶可以通過渣打網上銀行查閱,列印和下載電子月結單。詳情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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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積分換領之條款及細則
持卡人消費滿本行不時指定之港幣數額,可獲本行兌換「360°全面賞」積分(指定渣打信用卡)及兌換「積分」(指定MANHATTAN信用卡)。 兌換「360°全面賞」積分及「積分」受條款和條件的約束。詳情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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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用卡分期付款計劃持卡人協議
本行提供分期付款計劃使持卡人可於分期付款計劃商戶處以全部支付或以分期付款計劃部分支付購買物品。詳情請按此